房屋拆迁时住改非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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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拆迁时住改非怎么定义
    我国法律对房屋的性质没有做出具体的分类,法律中也没有“住改非”一词。“住改非”是在拆迁补偿中对住宅改成非住宅的一种特定的称谓,所谓住改非,又称住改商,是指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但实际上用利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做经营,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有纳税的记录。
    “住改非”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当地政府的行政规章。认定“住改非”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以上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2、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3、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
    5、经营时间。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二、“住改非”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十六至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手续,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因此在拆迁时,对于“住改非”的补偿应当比普通住宅高,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各地方却都有所不同,在实践中,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有哪些形式呢?
    (1)按照住宅房屋与商业用房的均价确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2)按照商业用房确定。有些地方对于“住改非”的房屋补偿优惠比较彻底,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一段时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3)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4)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其余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某些地方规定,对住改非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某一时间点之前住改非。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以外,其他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采用混合标准
    (5)采用混合标准。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他住改非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倍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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