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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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公职人员,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的,可以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