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2、申请人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加盖申请人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2 迁建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加盖申请人公章
    

0 1 纸质 行政机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3 测量标志迁建详细位置图


    加盖申请人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4 迁建方案或补偿方案


    加盖申请人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5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 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国土资源部门综合资源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资源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资源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6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