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本市)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本市设立的),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   2、申请人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迁建方案或补偿方案(资金证明)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
    

1 0 纸质 申请人
2 迁建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
    

0 1 纸质 申请人
3 广东省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
    

1 0 纸质 申请人
4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
    

1 0 纸质 申请人
5 测量标志迁建详细位置图或土地权属证书


    如A4幅面不利于表述具体位置,可采用合理尺寸,但折叠为A4幅面后装订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办理预审。对申请人材料网上预审,判断是否可以受理,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
    3.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后,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1楼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