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法律援助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