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房未过户遇拆迁怎么办
法律援助宁波农房未过户遇拆迁怎么办
读者朱某来信称,其于2003年向陈某购买了一套自建房,由于当时陈某只取得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房产证。后来,朱某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他的名字,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该地段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要与陈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陈某以未过户为由将朱某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朱某问:对此,他该怎么办?
朱某可起诉陈某要求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或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均有办理转让登记的义务,共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是陈某的法定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朱某可以陈某企图独享拆迁补偿费用,其行为表明其不愿履行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由,或以陈某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陈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