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拆迁款双方是不是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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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买卖拆迁款双方是不是都有份
    不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村住房不属于商品房,任何人不得买卖,即使买卖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拆迁所得新房是因前期的老房置换的,所以新置换房的价值应当归于老房所有人。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农村宅基地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必须遵守三大原则,包括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转让以后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另外宅基地买卖在进行的时候,需要对使用权的主体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如果在购买宅基地的时候不具备购买资格,是没有办法进行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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