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继承问题
法律援助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继承问题
人有生便有死,由此引起家庭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房屋拆迁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在拆迁活动中遇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继承人便依法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能与继承人签订。这里带来的困难,一是要明确谁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往往是多个,还需明确他们各自的份额,一点也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原来已与被继承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的,一般不会发生与拆迁人的纷争,但如果协议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便由继承人承受,因此,必须依法来处理这一问题,了解和依据法律所确立的这些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女人的社会地位低于男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所有权的继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对财产的继承基本上不会有问题,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权利就容易受到干扰。
男女平等,不仅是夫妻之间继承的平等,还包括子女之间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平等。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儿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如某市的拆迁项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订立后死亡,其子以继承人的身份来领取拆迁补偿金。领款时出示了户口,工作人员确认其父子关系后办理了领款手续。一个月后,死者的女儿找上门来了,因为早已出嫁,死者的户口本上无此女儿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诉讼,虽然死者几个儿子及时退了一部分款给死者的女儿,但人家姐弟间不起诉,告的是拆迁人。拆迁人败诉,自然要承担诉讼费。假设死者的儿子领款后远走高飞,三两载不回来,还不知如何结果。因此,无论是继承人中的女儿,还是拆迁人对此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顾弱者的原则
在房产拆迁补偿权的继承中,照顾弱者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与现代社会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
第一,确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地位,使立遗赠人,绝大多数为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有了保障,使他(她)们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对非继承人但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使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遗嘱继承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无效;
第四,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可以多分;
第五,当死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而又有老幼病残的继承人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照顾这些老幼病残的继承人,而不是优先还债。
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在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此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事先知晓,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权的继承,继承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与拆迁人订立或履行合同,这样做有利于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继承人的协商,拆迁人一般不干预,但方便时可从旁协助。如提供协商地点、提供资料、提出参考的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同时又有利于继承人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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