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平方以上消防要求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是否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全体员工通过演练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 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疏散引导组人员要熟知消防疏散装备、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明了火灾时各人分工负责的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