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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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20号令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长褚银良二○○九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实施本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计划管理。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
    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做好具体拆迁项目的前期工作,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省条例规定的文件。
    县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省条例规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县建设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八条县建设局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县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范围需调整的,须经法定程序依法核准。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