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七条解读旧城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援助

    2/3以上居民签署拆偿协议方可实施拆迁
    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面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直管住宅租赁承租人、产权人可以按3:7分配
    《意见》在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的前提下,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规定将房屋拆迁补偿总额(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改造奖励费)的30%给承租人作弃租补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针对直管公有住宅作出的补偿分配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鼓励广大市民支持政府旧城更新改造工程,让利于民的一种体现。
    如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可获得拆迁补偿总价款的30%作为弃租补偿,承租人获得货币补偿后,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国土房管部门将不再提供直管公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如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就须服从拆迁人的统一安排,由拆迁人另行安排使用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直管住宅房屋安置承租人。
    由于私房租赁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此类问题《意见》尊重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交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