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如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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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如何确认的
    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主体包括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等,主体合适才有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其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二、拆迁补偿的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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