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的法规地位?

法律援助

    律师解答: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法律依据】:
    《南极条约》
    第一条 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
    本条约不阻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二条 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自由和为此目的而实行的合作,均应继续,但应受本条约各条款的约束.
    第三条 1. 为了按照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促进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同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
    (a)进行有关南极洲科学项目计划的情报的交流,使工作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和效率;
    (b)进行南极洲各探险队和工作站之间科学人员的交流:
    (c)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 在实施本条时,应从各方而鼓励同对南极洲具有科学或技术兴趣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