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援助

    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目前共有46个国家签署该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条约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而并非禁止军事人员的存在。它避免涉及关于某些国家已经提出而其他国家并不承认的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问题。
    南极是地球上未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多项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拓展资料:本条约序言中列举的各缔约国的代表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市开会,此后间隔适当的时间在适当地点开会,以交流情报,就关于南极洲的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协商,并制定、审议和向其政府建议为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和目标的措施。
    法律依据:《南极条约》条款概要[编辑]
    第一条-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
    第二条-自由的南极科学调查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应继续;
    第三条-在科考信息及科考人员上实现自由交换;
    第四条-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禁止新的领土要求;
    第五条-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核试验或处理放射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