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应该在哪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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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极条约”系指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是1991年6月23日订于马德里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法律依据: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第一条 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一)“南极条约”系指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二)“南极条约地区”系指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条南极条约各项规定所适用的地区;(三)“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系指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 (四)“南极条约协商国”系指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的缔约国;(五)“南极条约体系”系指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六)“仲裁法庭”系指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的议定书附件而设立的仲裁法庭;(七)“委员会”系指根据第十一条设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