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规定

法律援助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5】47号)和《关于2015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人社【2015】48号),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提高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缩差并轨,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一体发展的目标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乡缴费人员、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调整待遇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待遇调整
    (一)新政人员待遇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60元普调标准+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如:王某,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
    计算公式:956元*(1+3.5%)+105=1095元
    调标后该人员待遇标准为1095元/月。
    (二)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待遇调整
    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以及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如:李某,2008年1月被征地,按3.76万元选档缴费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现年68周岁,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为605元/月。
    计算公式:605*(1+10%)+60=726元/月
    调标后该人员享受待遇标准为726元/月。
    (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调整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四)征地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1、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2、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
    (五)其他
    1、本次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2、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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