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可以不同意拆迁吗
法律援助拆迁户可以不同意拆迁吗
可以。但不同意拆迁会遇到很多麻烦,建议最好在保障个人权益下同意拆迁。
被拆迁户如何维权
建议是: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3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应超过2年,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590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称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才可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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