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什么性质

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保护自然环境、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等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坚持保护自然环境、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等性质。具体来说,这些游览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环保因素,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展示文化景观和历史文化时,也要注重其保护和传承。此外,游览场所还要针对公众的文化需求,满足广大游客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服务。
    利用私人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是否同样需要体现这些性质?利用私人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同样需要体现保护自然环境、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等性质。法律对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作出明确规定,但私人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
    游览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不仅仅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涉及环保、文化传承、公共文化服务等多个领域。因此,在游览场所的建设过程中,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充分考虑环保和文化传承,切实提高游客的文化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以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坚持保护自然环境、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