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补偿条例》当长出牙齿
法律援助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锌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法律咨询网》12月17日)
根据专家的介绍,正在讨论中的《拆迁补偿条例》修改草案,呈现许多亮点:比如,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条例,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等等。虽然说,《条例》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要进一步修改,但取得这些成果殊为不易。
然而,在我们为《拆迁补偿条例》修改翘首以盼的同时,野蛮拆迁的事件却仍然充斥各大报纸的新闻版面。黑龙江省东宁县全县连续3年土地出让金超过5000万元,今年又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的要求。在强制拆迁中,发生了多起暴力事件,甚至还引发了被拆迁户自焚事件。(大众网12月17日)而在广州,12月16日,一女子买菜回来发现自己家一房一厅一阁楼,总面积30多平方米的房子变成平地。大约3个月前,曾有拆迁办的人说要拆房子,每平方米500元补偿,她不同意。对方说等到拆迁动工时再通知她,却突遭拆屋。
毫无疑问,许多野蛮拆迁事件的发生,与现行《拆迁补偿条例》倾向于保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利益有关系,但许多事件,却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公然违反《拆迁补偿条例》有关。就拿黑龙江省东宁县野蛮拆迁为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安教授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须是建设人、用地人。而东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拆迁手段获得土地,再将土地转让,由他人建设,不符合中央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没有资金,没有安置房屋,却以拆迁人身份代表政府买断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再从出让土地中牟利,与拆迁规定不相符。但是,不符合《条例》和中央的规定,地方政府仍然要野蛮拆迁。
想当初,《物权法》出台后,多少人为之欢欣鼓舞。《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是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有力的保护的有利条款。但是,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被架空,因为《物权法》根本就没有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样,就是令人垢病的《拆迁补偿条例》,也没有长出牙齿,使得《条例》中公民享有的有限权利,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在现行《拆迁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且,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有限的救济也无法实现。可想而知,即使《拆迁补偿条例》修改,增加了许多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有利的条款,但如果新《条例》不长出牙齿,没有有力的救济措施,这些条款最终也会同《物权法》一样流于形式。
拆迁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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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新《条例》长出牙齿,就必须规定司法裁决终极原则,没有法院最终裁决,政府不得强制拆迁,而且,涉及政府的拆迁,应当进行异地审理。此外,要增强人大救济和政府的行政救济,对于重大的拆迁事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公民也有权逐级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