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对承租人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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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承租人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有的地方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6、区位差价补偿
    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差价补偿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当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差价补偿面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但该项补偿只限于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其他类型的承租人无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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