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旧城改造拆迁对自建住房的补偿

法律援助

    广州从1981年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目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已基本办理了房地产证,但在实际中也还存在着因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交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呢?《指导意见》明确,根据广州2008年初出台的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相关意见,已开始给大批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发证,对于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相关文件确定条件核定的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指导意见》还明确,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于被拆迁人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考虑到过去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背景,给予适当、合理补偿,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