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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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标准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社会养老保障方式
    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其待遇标准按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一次性定额预留缴费;
    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给予8年12%缴费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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