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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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有哪些种类
    依据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这一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5)其他补偿费,是指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而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等。
    二、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地区补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我们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费等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