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回聊城防疫政策
法律援助近期,国内和省内部分地区持续发生聚集性疫情和散发病例,在外省入鲁返鲁人员中检测发现的感染者明显增多,存在一定传播风险。为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疫情防控公众健康提示:
一、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二、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三、省外入鲁返鲁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
四、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五、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海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海海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