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征收大棚等高产出农业设施用地有哪些政策规定及其应按什么标准补偿

法律援助

    问:我是北京郊区一农民,在承包地上建有7个温室大棚,种植草莓、西瓜等经济作物,每个大棚投资约10万元。因修建河道,该宗地即将被征收,每亩拟补偿15万元。请问,国家对征收大棚等高产出农业设施用地有哪些政策规定?应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温室大棚建在农用地上,因此,大棚用地实质上是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对于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通知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对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为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通知明确,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为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通知明确,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要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实施征地中,考虑到地类、土地质量、人口密度差异等实际情况,可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调整幅度、区片综合地价修正因素及修正系数,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再次强调,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与征收普通农用地相同,征收温室大棚农用地的补偿费用也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仅对这些补偿费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中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年产值”和“倍数”具体数额标准,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规定确定。最后,关于征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项,温室大棚用地因其投入产出值较高,补偿标准一般会高于种植普通农作物的耕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订、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因此,征收温室大棚的征地补偿费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也应依据地方部门依据当地实际依法制定的具体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