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被征收如何进行补偿
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个方面。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目前,石门县执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之和)是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50%;征收裸地的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30%。而石门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具体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48400元/亩、二类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40800元/亩、三类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为35700元/亩,其中旱地、园地修正系数为0.8、林地修正系数为0.5。按照《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文件,上述征地补偿费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9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目前,石门县执行的是2015年1月1日法律咨询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咨询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
另外,关于宅基地与田地征收补偿费用区别有两方面。一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因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与征收同区域内水田(包括由水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的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而高于原地类为旱地、园地、林地、荒山、荒地等土地补偿标准。二是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宅基地主要是对其地上附着物(即建构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并对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民进行住房安置补偿。而征收田地主要是对其地上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因地上所附着的青苗不同而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