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拆迁,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法律援助宅基地征收拆迁,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第一、女性未婚或者婚嫁后户口未迁出,女性在划分耕地、分配宅基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障。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因其仍然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注:详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第二、女性婚后户口迁入其他村,在其他村内没有分派到承包地,在娘家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女性离婚或者丧偶后,还在男方村庄里生活或者是没有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
这种情况下,女性是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权的,如果遇到征地拆迁,也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第三、女性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可根据女性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且,还可以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征地拆迁,自然有获得合理安置补偿的权利。
(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四、农村女性嫁入大城市,已落户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此种情况下女性户口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农村女性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利益是受保护的,只要妇女在土地征收时具有被征收地农村成员资格的,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