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援助

    按照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安置地点
    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