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法律援助进城打工的农民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近年来,为了改善生活状况,很多农民利用农闲季节甚至全年都到城里打工。可以说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虽然离开乡村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应受益权益的分配。因此,在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不能取消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村民待遇,也不能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实践中对于进城务工的人员是否有权参与驻地补偿款的分配,也不能绝对地一刀切,而应根据具休情况加以决定:对下面两种情况就应特殊对待:
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已经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其身份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已经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相违背了,因此其不应再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二是进城务工的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或者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无须依赖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其也可以不予分配。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实践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没有异议外,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而之所以产生争议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男女地位不平等、特殊主体的分配不合理等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所造成的,而其中对于分配起决定影响的则当属“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
通俗来讲,如果某人的户口在本村,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那么他(她)就享有地权,在土地被征收时就应以集体成员的资格分配土地补偿款;即使某人的户口迁出了本村,也不能简单粗暴的掠夺他(她)身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还要看他(她)是否还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经济来源,为本村集体所尽的义务大小等多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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