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几次发放
法律援助征地补偿款分几次发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分配的时间可以协商决定。
XX给移民点划拨出耕地877.83亩、生活地19.33亩,但乡政府从县移民办将征地补偿款134.8659万元领回后,不知是否足额拨给了我们村,我们村委会除给了被征地的村民每人支付了150元至180元不等补偿外,至今再也没有给村民发放过任何征地赔偿款。因为村里的账目从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布,后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村财务收支情况的调查审计,我们才了解到乡政府在此期间曾向我们村借款5笔,共计105.1952万元,而乡政府说我们村从2001年2月至2004年,共18次将征地款额中的61.3647万元领回,到2006年,又将剩余款额43.8305万元领走。后来,我们通过村长和支书了解到,征地款发放后一直在乡里,乡里把钱花了后让村里对此款项写了领条,然后乡里又给村委对此款项写了欠条。请问,乡政府和村委会应否给村民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乡政府借用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应否归还?
为了保护被征地村民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此可见,依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土地被征用时应当进行征地补偿,属于村民个人的补偿应当分配至个人所有。本案中,乡政府和村委会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并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
对于征地补偿款的用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此,征地补助款及其他有关费用是禁止任何单位侵占、挪用的,尤其是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因此,不管是乡政府还是村委会或任何单位都不得侵占、挪用村民的征地款。
对于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发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相关款项和费用,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
综上,乡政府和村委会占用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的行为显然不当,应尽快发放给村民;乡政府应对其“借用”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尽快归还,以便发放给广大村民。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吧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上,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生活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法律咨询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