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什么
法律援助依据《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是指征地时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所有权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二条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土地的,按该区片地价标准确定征地费用(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60%计提。
第十三条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耕地的,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核定的征地补偿费倍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附件2)。
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以该区域水田(含水浇地)的土地补偿费倍数为基准补偿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倍数:
(一)征收菜地按基准补偿倍数提高2~3个倍数;
(二)征收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1~2个倍数;
(三)征收坡旱地按基准补偿倍数降低2~3个倍数;
第十四条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6倍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4倍确定;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3倍确定。
第十五条征收林地按《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该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90%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附件3标准进行补偿;
(三)经济林花木花卉、用材林木,按附件5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和临时用地附着物及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含1亩)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从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1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和征地所在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和该区域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3-5年调整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征地补偿一律按30倍高限核算补偿费用。
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费可按土地法规定标准的低限补偿。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补偿。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征地补偿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有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
综上所述,征地是与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事情,征地情况发生时,被征人必须详细掌握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合理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所得,法律咨询网还精心为您准备了征地安置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