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援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10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