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将施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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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合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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