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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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郭某系某村村民,于2011年出嫁到外村,但是户口一直未迁移。2013年,该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村里依法得到征地补偿费,村委会经过研究确定,每位村民大约分得征地补偿费1万元。而郭某由于已经外嫁他村,无权分得征地补偿。郭某不服,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至法院,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原告郭某提供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确认原告郭某系该村村民的事实,并查明原告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判决该村支付原告郭某征地补偿费1万元。
    【分析】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由于土地是依据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因此,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