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地补偿的标准规定

法律援助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安亭镇星明村北巷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21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2.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245.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安亭镇农用地69.3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安亭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6年5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