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

法律援助

    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松江区青天路(规划路-松江区界)新建工程-松江段
    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童家汇村民小组、松江区佘山镇陆其浜村银祥浜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1750.4平方米、建设用地111.2平方米、未利用地596.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245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佘山镇农用地54.7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4.7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佘山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7年1月2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