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开了吗 -法律知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法程序开办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一条 进一步厘清治理边界。尽快研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就学科类培训与非学类培训的判别问题加以具体区分。对于各种学科延伸类培训活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是就“双减”九类特定学科相关内容进行专门教学,强调学科知识导向,而且服务升学考试的培训活动,一律按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此,按照国家层面的统一部署,各地应同步成立相关学科专家指导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从现实条件出发,当前各地应重点查处相关机构出于规避“双减”而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各类违规培训活动,杜绝以素质教育之名行学科培训之实。
    第二条 加强综合执法。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要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作用,同步构建起市监、住建、公安、网信、通管、银监、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和街镇、村居等全方位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其中,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无证无照培训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要在街镇、村居的配合下,把无证无照培训活动全面纳入网格化监管系统;公安、银监、税务等部门则着力就机构恶意关停、抽逃资金以及偷漏税收等行为实施监管。此外,宣传、网信、通信管理和市场监督部门要联合对在线平台及网站进行管治,屏蔽下架各种违规家教APP,严禁发布涉及家教活动的媒体广告。
    第三条 强化监管力量。要对纷繁复杂、面广量大的无证无照培训特别是“一对一”家教活动实施有效治理,必须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相应的协调机制,并且要充实足够的管理力量。为此,各地要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为契机,同步推动成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能机构,切实扩充和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同时完善“巡查发现、归口受理、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相互衔接的监管系统。在条件成熟时,要推动组建独立建制的教育执法队伍。
    第四条 推进社会共治。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以及网络平台等各种资源,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领,引导、教育和帮助广大学生及其家长树立起正确的成才观念和科学的育人理念,全面打破“以分取人”“唯分是从”“分分计较”的局面,恢复理性、平和心态。另一方面,要建立并畅通社会举报机制,通过各种管道和平台适时公布违法违规从事培训活动的从业者信息,纳入个人征信范围及诚信记录,对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乃至吊销相应资质并实行终身从业禁止,形成全社会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