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耕地被强征要怎么获得征地补偿

法律援助

    “我家6口人有4.55亩水浇地,现在村支书说要征我家的地,却没说清楚征用这块地做什么用,也没出示任何说明文件。”村民张某说。同时,她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她家的土地是水浇地,属于基本农田,并且目前还在土地承包经营的年限内。
    据同村村民陈*河介绍,村里有93亩土地是南街村的集体土地,其中一部分在2012年以政府名义被征用,建造了滨河公园,另一部分在2013年被征用,在农田上栽了一片林地,至今不知作何用处。
    据了解,目前村里被征收土地共计170亩左右,但是均未看到任何说明性文件,村民们表示对于这些土地到底做什么用、卖了多少钱都不清楚。“这块地被征4年了,开始被征用时说要建公园,但不仅一直荒废着,现在听说又要改为房产开发了,我们农民肯定不同意。”村民李某说。
    村民透露,除对征用用途和价格不进行公示外,南街村还雇佣社会不明人士扰乱村民正常生活。
    “平时我在县里开小摩的做些生意,由于我不同意征地,拒不签字,那些人就威胁要砸了我的车。”张某说。
    该村村民们表示,他们的土地是用来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如果地没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依靠什么生活?”陈*河说。
    依法依规程序应明朗政府部门无回应
    据南街村村民反映,他们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土地征用信息的公告。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南街村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目前,村里一块被征土地正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这是明显的耕地“非农化”行为,违反了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
    《意见》指出,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目前,村委会的不合理征地行为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可是他们的反对之声却无人回应。
    如何获得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