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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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方案
    一、用地项目名称:绥芬河市二0一六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土地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第一区块位于规划十二街南、规划十路西。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及面积:阜宁镇北寒村集体土地0.3210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
    农村宅基地27.2元/平方米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27日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7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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