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在承包期内的补偿归属是什么
法律援助林地在承包期内的补偿归属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对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村集体的部分外其余全部归被征地农户争议不大。但是对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究竟应当归村集体还是被征地农户(或承包人),抑或由两者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则颇具争议。本律师认为,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应当与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一样。
首先,村集体有分配方案且不违反法律的,应当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此,集体经济组织自当有权进行分配。但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而且在法律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规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可依法诉请撤销。当然,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应当按照《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概言之,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合法。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统一安置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外,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征收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征收单位所发土地补偿费中包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两项,其中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占40%。根据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以贵州省为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20%。据此,按照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计算出的土地补偿费中的40%中集体经济组织最多能获得20%。故此,对于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不得低于92%、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超过20%。譬如土地补偿费总额为30万元,其中92%即27.6万元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20%即2.4万元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践中之所以对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属争议颇大,主要是认为耕地与林地不同,因为耕地承载着被征地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而林地不具有这种功能。本律师认为,该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体系解释,不难得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承包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而非仅指耕地的结论。质言之,林地承包农户或承包人其承包林地被征收的,依法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此,未进行统一安置,或者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中的92%依法应当归林地承包农户或林地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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