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应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
法律援助案情:
原告易某因为与A村B组村民杨某结婚,于1999年11月5日将户口迁入A村B组至今,并在A村B组承包了土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C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依法征收A村B组土地,并于2010年4月由C市国土资源局颁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款下发至被告A村委会后,被告A村B组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分配方案,决定常住人口按人均87200元予以分配。原告易某于2010年7月23日与A村B组村民杨某离婚,被村里列为“离异人员”,二被告以此为由只给其分配人均分配款的70%即61040元。原告对此分配方案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872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易某因婚迁将户籍迁入A村B组,迁入后其户籍一直在A村B组,系该组的常住人口,且在A村B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其具有被告A村B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然应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二被告剥夺其平等分配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判决被告C市D乡A村民委员会,C市D乡A村第八村民小组向“离异女”易某给付土地补偿费8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