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拆迁二手房交易的风险
法律援助这种拆迁区的购买二手房的投资风险,是值得投资者重视的。一方面,需要有自我防范意识,在购买房屋之前要对房屋所处区域的发展情况有个清晰的了解和清醒的判断。另一方面,某些投资的购房人并不是房屋所在区域的当地人,因此购房人有权要求卖方告知的房屋及区域的基本消息;而买房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告知购房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明知而不告知或者故意隐瞒,就有欺诈的嫌疑,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能处于被撤销之列。还有一方面,购房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来让合同双方适当分担买卖风险,规定在某一段内一旦出现拆迁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还存在一种上述所说的完全相反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签订好了合同,交付了房屋,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登记手续。政府的拆迁令就下了,而开发商的经济补偿费竟大大高于原有房屋买卖的价款,这个时候卖房人就不干了,想反悔,想以承担违约金的方式替代转移房屋,那么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登记手续?按照现行我国法院通行的做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只是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合同履行存在可能性。因此,购房人有权要求买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与“一房二卖”的情况有所不同,卖方将房屋卖给第二人并办理登记手续,前面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已经不存在现实的可能性,也只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了。而在拆迁这种情况中,房屋拆迁前还是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所以卖房人的交付房屋、办理登记的义务仍然要履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替代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