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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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1994年,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商标纠纷,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就是国际上常说的反向假冒,也就是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假冒他人的产品。
    该案发生后,北京服装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认为中国商标法仅仅禁止冒用他人商标,不禁止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国也有人认为,这一案的被告最多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分散而众多的消费者,不可能为自己多花的上百元人民币而组织起来去状告百盛及鳄鱼公司,所以在此案中,被告不会受到场任何惩处。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如果听任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则等于向国外名牌公司宣布: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中国产品质高价廉,尽可以放心去购进中国产品,撕去中国商标,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中国的产品为他们去闯牌子,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第一步时,就被外国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我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难有自己的名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在现代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推出其商品时,他们实际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切近的,即尽快得到利润;二是长远的,即闯出自己商品的牌子(包括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以便既能尽快获得利润,又能得到可靠的、不断增长的利润。否定反向假冒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害,主要是只看到(或只承认)现代真诚经营者的第一个目的,所以,他们认为,别人只要付钱,商品拿到手之后,怎样改换成他的商标再卖,与原经营者就毫无关系了。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其理论上的错误是不承认商标与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全方位的内在与外在联系及否认商标中的知识产权因素。
    目前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消费者公认的驰名(名牌)商标数量很少,这对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是不利的,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正加强本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创名牌的各项措施。我国的立法、执法机关也意识到这一点,从国家工商局到人民法院,都已加强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际保护。但发达国家很早已经在地立法及执法中实行的制止反向假冒,在我国则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反向假冒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得不到制止,就将成为我国企业创名牌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