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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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昨天下发通知,公布了全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合肥市补偿标准见附表)。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公布,并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