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让农民不吃亏的办法
法律援助提高征地标准对于广大失地农民来说当然是好事,但要从根源上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比仅仅提高标准要重要得多,急迫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的:从最初每亩补偿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3倍,后来提高到4—6倍,目前执行的15倍左右,是在1999年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所形成的规定,但是直到2004年前后,这一标准才逐步得到落实。从目前现状看,国土资源部所称的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3成,应当是在15倍基础上的提高,也就是提高到前3年平均产值的18倍到20倍左右。这期间,虽然法律有规定最高补偿标准可以达到30倍,但是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一般情况下,30倍补偿标准很难执行。
笔者之所以主张改革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而不是仅仅在提高补偿倍数上改变,原因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在对农民补偿理论依据方面,由于历史因素,仍然停留在城乡二元思维方面,延续了我国长期实施的补偿城市发展的思路。
首先,现有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计算依据为“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但如果不去考虑近一两年的地价、产值增加、物价涨幅、科技进步和全社会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因素,被征地农民将会遭受巨大损失。科学的计算方式应当以征地时上一年的年产值,再加上当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上涨比例来计算,作为补偿倍数的依据,这样才相对公平。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中“部分”要留给村集体组织所有,具体的讲,就是归村委会所有。从目前来看,由于补偿费数额基数较大,留给村集体支配的数额也相对较大,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元。而现在的村级组织大多管理相对薄弱,对这类巨额资金如何管理和支配,一直是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村集体留用部分的使用,国家要求专款专用,主要是用于为农民建立低保、上项目、农业开发、村集体的公益事业、或划出少量部分补助安置费较低的失地农民等。但由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有些村干部以权谋私,甚至挥霍浪费,贪污腐败。同时,由于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缺乏详细规定,导致一些村子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资金长期闲置,发挥不了社会效益,这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地矛盾仍将突出,为了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补偿条款进一步修改或完善,让广大失地农民同样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