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期限是什么?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953-1957。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几项规定》
    (一)关于全面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含义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全面完成应该从下列两方面衡量:
    (1)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计划(包括工业、农业、运输业、商业、文教等)和各地区的计划,都应该完成。
    (2)五年计划规定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数量指标计划(如总产值、产品产量、货物运输量、商品销售量、毕业生数等等)和质量指标计划(如产品质量标准、新种类产品、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劳动生产率、成本等等),都应该同时完成。
    检查五年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必须与各个年度计划完成的情况相结合;同时,国家计划委员会在进行五年计划总结时,必须将达到的水平同五年合计总量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二)关于检查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根据
    (1)检查全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为根据。
    (2)检查各部、会、局、院、行、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真会执行五年计划的情况,以国务院根据上述全国五年计划下达给各该机关的五年计划为根据。以上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变更者,以批准变更后的计划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