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持续发展十七项目标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SDGs第1项:在世界各地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No poverty)
SDGs第2项: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改善营养和促进可持续农业。(Zero Hunger)
SDGs第3项: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Good Health and Wellbeing)
SDGs第4项:确保包容、公平的优质教育,促进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Quality Education)
SDGs第5项:实现性别平等,为所有妇女、女童赋权。(Gender Equality)
SDGs第6项:人人享有清洁饮水及用水是我们所希望生活的世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Clean Water and Sanitation)
SDGs第7项:确保人人获得可负担、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Affordable and Clean Energy)
SDGs第8项:促进持久、包容、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确保人人有体面工作。(Decent Work and Economic Growth)
SDGs第9项:建设有风险抵御能力的基础设施、促进包容的可持续工业,并推动创新。(Industry, Innovation and Infrastructure)
SDGs第10项: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Reduced Inequalities)
SDGs第11项:建设包容、安全、有风险抵御能力和可持续的城市及人类住区。(Sustainable cities and communities)
SDGs第12项:确保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SDGs第13项:采取紧急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Climate Action)
SDGs第14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及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Life Under Water)
SDGs第15项:保护、恢复和促进可持续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可持续森林管理、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转土地退化现象、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Life on Land)
SDGs第16项:促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平和包容社会、为所有人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在各层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Institutions, good governance)
SDGs第17项: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Partnerships for the goals)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