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自然增值是天然孳息
法律援助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法定孳息”的对称。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其特点是它的产生无损于原物,产生于原物又与原物相分离,成为原物之外的独立物。产生方式有出于自然成熟繁殖和辅之以人工取得。通常,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提供资金或劳务的人与孳息分离时就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不一致时,主要有两种作法,即原物主义和产生主义。前者指天然孳息所有权属于分离时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后者指天然孳息归孳息产生中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资金或劳务的人。各国多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以原物主义为原则,以产生主义为例外。
二、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区别
(一)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民法典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三、孳息的主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也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产生的对迟延利息的请求权。
区分原物与孳息意义在于确定孳息归属于何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那么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天然孳息是法定孳息的对称。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