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对象是什么

法律援助

    国防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