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怎么界定
法律援助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界定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内容较为简单,一般程序非常复杂,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审批、裁决、送达、执行等多个环节,一般都要书面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